销售员“挪新还旧”钱款补外债 “坑”难填 “狱”难逃

作者:刘文娟、李欣悦  信息来源:本站  发布时间:2023-09-11  浏览次数:10057 [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]

2022年的一天,一购车客户向韶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反映,其上个月购买的车还未交付,同一时间还有很多其他客户反映车款拖延了长时间未交的问题,公司遂展开调查并报警处理。至此,销售员张某一年间“挪新还旧”客户款项的事情败露……近日,武江法院依法被告人张某作出一审判决

20214月20224月,被告人张某在韶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销售员期间,因此前做生意亏损欠了很多债,便利用职务便利,多次私自收取购车客户定金、购车款、维修保养款等本应上交公司的款项,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花销,再利用公司财务管理漏洞,将后续其他客户款项填补上一客户的款项,以此“挪新还旧”躲避公司财务审核。为更方便私下收取客户钱款,张某还伪造了一枚该汽车销售公司的发票专用章,并用该印章开具收款收据给部分客户。截至案发,张某仍有20余万元未上交公司。

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?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,汽车销售公司的客户无论是将钱款交至公司还是交给张某,均是基于张某为该公司销售人员,且该公司事后亦向客户提供了相应的产品和服务,故上述钱款应认定为公司财物。张某利用职务之便,长期使用“挪新还旧”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,被公司发现后,截至案发仍未将占有的款项交还公司,结合其经济能力和负有巨额外债的情况,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张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。张某为达到侵占公司财物的目的而伪造公司发票专用章,因伪造公司印章和职务侵占的行为系手段和目的的关系,是牵连犯,应择一重罪判处。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公司钱款共计20余万元非法占为已有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一审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。

一审宣判后,张某不服该判决,向韶关中院提起上诉,韶关中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法官说法销售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,不断“挪新还旧”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即使上一个坑刚填好,但是下一个坑何时能填上无法预料,贪欲的“窟窿”越捅越大,终究会有被发现的一天。在此提醒公司、企业等经营主体应完善财务管理机制,把控资金审核,防止给贪欲之人可乘之机;同时,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强化法律意识和反腐败意识,时刻自省,守好诚信、廉洁的职业道德底线。